組織章程
大華科技大學電機系學會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: 92年01月10日 系會成員大會訂定通過 修訂日期: 94年11月20日 系會成員大會修訂通過 修訂日期: 98年03月25日 系會成員大會修訂通過 修訂日期: 101年10月13日 系會成員大會修訂通過 修訂日期: 106年11月22日 系會成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: 大華科技大學電機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章程依本校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 第二條 : 本會以提高學生辦事能力、陶冶合群德性、涵詠服務情操為宗旨。 第三條 : 本會址位於電機系館A棟A102室。 第四條 : 本會有以保護本系學生權利為最高原則,一切以學生權利為主,不得利用學會之便,違反學生權利。 第五條 : 會長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改選,不得連任,其餘幹部於系會成員大會投票產生。 第六條 : 本系五專三年級及四技二年級於前一學期操行成績85分(含)以上即課業成績70分(含)以上者具有會長候選人資格,每班只能推一人代表參選。 第七條 : 會長交接時,請新任會長及新任幹部確實點收並簽名確認無誤,一旦簽名後發生錯誤,現任會長及幹部須全權負責。 第八條 :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、執行秘書、總務、財務、文宣、攝影、資訊、活動等九職。 第九條 : 本會以會長為首,其次為副會長,若會員及本系學生對本會有提議或意見時,可先告知副會長,再由副會長整理其內容,轉告會長,依規定開會討論,在將其結果交執行秘書執行。 第十條 本會必須一學期開一次以上與班代表會議,以便各班清楚本會運作及傳遞活動訊息,班代表可以利用該會議提出對本會看法及意見。 第十一條 本會當遇到會員有意見或突然發生緊急狀況,會長有權召開緊急臨時會議。 第十二條 本會乃學生自治組織,基於正常運作,凡本系學生,均有繳交系費之義務,金額由會長與系會幹部會議決定。而未繳系費之學生,一律不得參加學會所辦一切活動。 第十三條 本會之財務管理由總務及財務處理,總務有權保管本會經費,財務有權計算本會經費及活動所有開銷查帳,其所有發票都需統一編號或大華科技大學名稱,統一編號為48300202。 第十四條 本會有義務於每個月月初將帳目公佈。 第十五條 本會退費只對休學或退學同學辦理,其學生需提出相關證明,辦理退費同學須為本人前來辦理,若非本人則一律不允許辦理退費。 第十六條 會長因故缺位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,並依本章程補選會長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 第十七條 系費收費標準為一千五佰元正,而未交系費之學生,一律不得參加學會所辦一切活動。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現任會長視當時所需提出修正,並與指導老 師討論後得以實施。 |